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4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前三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檢舉人身分保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前三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檢舉人身分保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