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7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得擬訂設置管理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組設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