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