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54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事業不遵行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處分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