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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 56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56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內容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5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