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56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