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57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