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四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