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59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