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62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依本法限期改善或申報,其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但情形特殊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