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67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