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68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事業清理廢棄物所支出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 事業遵守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