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69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應專款專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之獎勵金。 前項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所得款項,應於公庫設置專戶,妥為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