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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2-07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 二、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事項。 五、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七、環境用藥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項。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環境用藥管理法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 條(第 1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 條(第 4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5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