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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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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
📝 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