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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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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
📝 內容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