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6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2-07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