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8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2-07
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 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 三、超過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