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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9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9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2-07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九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 三、違反依第十三條所定設廠標準中有關工廠環境、製程設備、檢驗設備之管理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人數、聘僱、在職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之管理規定。 五、違反依第二十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施藥人員訓練、用藥、安全防護設備、施作計畫書告知客戶、施作紀錄提報、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 六、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之管理規定。 七、違反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藥劑處理之管理規定。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九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 三、違反依第十三條所定設廠標準中有關工廠環境、製程設備、檢驗設備之管理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人數、聘僱、在職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之管理規定。 五、違反依第二十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施藥人員訓練、用藥、安全防護設備、施作計畫書告知客戶、施作紀錄提報、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 六、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之管理規定。 七、違反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藥劑處理之管理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環境用藥管理法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5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6 條(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