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1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2-07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再訓練、執行業務、離職報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