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7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