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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3 條
最後修訂: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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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
📝 內容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罰則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