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2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2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準用該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罰則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準用該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相關法律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0 條(第 50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