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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3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3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物質或有關物品,得沒入之。 二、封存之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製者,得沒入之。

罰則

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物質或有關物品,得沒入之。 二、封存之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製者,得沒入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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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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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