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4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改製者,其改善、申報或改製期間,除因事實需要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