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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9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9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依本法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應予公開。但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應予保密或經製造或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者,不予公開。 前項不予公開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者,不在此限: 一、對公益有必要。 二、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三、經製造或輸入者同意。 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學物質之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申請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前三項規定所定之政府資訊,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0 條(第 70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3 條(第 7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