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2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運作人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 二、致力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 三、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 前項獎勵之適用對象、評選、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