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0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運作人應將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對運作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