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 8 條|傳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