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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公共電視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公共電視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影視出版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文化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 條文摘要

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內容

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但因情勢變更,公視基金會之營運、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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