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 2 條|影視出版|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 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