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 44 條|影視出版|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電臺之評論涉及個人、機關或團體致損害其權益者,被評論者得請求給予相當之答辯機會。 前項答辯請求權之行使及救濟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