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 45 條|影視出版|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公職競選活動期間,電臺之報導或評論涉及特定之候選人或政黨者,該候選人或政黨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更正或提供答辯機會時,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即時予以更正或提供適當之答辯機會;必要時,答辯得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