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