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2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