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9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 前項文書之實質內容有爭議時,由有關機關或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