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0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