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2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準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