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5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