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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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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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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 條文摘要

下列依本法管制之設施與其坐落之土地、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設定質權或抵押權: 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

📝 內容

下列依本法管制之設施與其坐落之土地、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設定質權或抵押權:
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
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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