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6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核能發電之經營者應以核能後端營運基金額度提撥百分之二以上之金額籌撥經費,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 前項研究發展有傑出貢獻者,得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