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7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證照,得收取檢查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