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13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5-23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