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17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5-23
核子反應器之輸入、輸出、遷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