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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1 條

📜
法律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條款號
第 21 條
📂
分類
航政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

📝 內容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於運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物規定補徵相關稅費。
依前二項規定免徵稅捐者,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者,於籌設期間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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