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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消防|法|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6-02

內容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相關法律條文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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