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消防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06-02
📋 條文摘要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 前項所定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設置之基準、安...

📝 內容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
前項所定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設置之基準、安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