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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1 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1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內容

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前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因該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進駐園區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應以一人為限。 第一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於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有第二項規定之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者,亦得適用前二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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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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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6 條)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7 條)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18 條)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