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9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園區事業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或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證金者,管理局應廢止其進駐核准。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規定期限開始實施或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管理局應廢止其進駐核准。 管理局廢止進駐核准者,應令其遷出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