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3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