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5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