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7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機場公司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地及貨物、行李檢查所需之設施。